序  言


東莞理工學院(簡稱學校)于19901月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籌建,19917月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提前招生,19924月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準成立,20024月經教育部同意升格為本科院校。20106月,入選教育部第一批“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實施高校。20159月,入選廣東省首批高水平理工科大學建設高校。20185月,新增為碩士學位授予單位。20197月,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科技廳、東莞市政府簽署共建協議,支持學校建設新型高水平理工科大學示范校。20215月,新增為廣東省博士學位授予立項建設單位。20218月,入選廣東省高水平大學建設計劃重點學科建設高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范辦學行為,提高治理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東莞理工學院,中文簡稱為莞工;英文名稱為Dongg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DGUT,網址為http://www.bjactive.com。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廣東省東莞市松山湖科技產業園區大學路1號。學校設有兩個校區,其中松山湖校區(含國際合作創新區)地址為廣東省東莞市松山湖科技產業園區大學路1號;莞城校區地址為廣東省東莞市莞城街道學院路251號。

學校經舉辦者及審批機關批準,可以依據辦學需要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應用研究型大學辦學定位,秉持“知行合一、立德樹人”辦學理念,倡導“愛國奮斗、追求卓越”的莞工精神,踐行“以卓越的創新教育與實踐造福社會”的價值追求,堅持走高質量、內涵式、特色化發展道路,面向產業、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培養適應現代產業發展需求,勇于擔當、善于學習、敢于超越的高素質應用型創新人才,努力建成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國內一流、彰顯東莞特色的新型高水平理工科大學,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不可替代的貢獻。

第六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等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加強法治工作組織領導,做好以學校章程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建設,強化法治宣傳教育,全面提升學校治理能力,促進學校治理更加科學、規范、有序,不斷提升學校的辦學水平。

學校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加強法律顧問隊伍建設并提供必要保障,充分發揮法律顧問的重要作用,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七條 學校?;沼芍?、英文校名及英文縮寫等元素組成。圖示:

第八條 學校校訓為“學而知不足”。

第九條 學校校慶日是每年4月的最后一個星期六。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十條 學校是經教育部批準、由東莞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省市共建、以市為主的管理體制,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學校與舉辦者和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依法監管,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制定學校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三)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制定人才培養計劃和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開展國(境)外教育交流與合作。

(七)研究提出學校二級組織機構設置方案。

(八)調整崗位結構比例,組織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和聘用,確定內部收入分配方案。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產及經費。

(十)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可以自主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校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建立健全與學校章程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依規實施自主管理,依法接受舉辦者、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 學校職能

第十三條  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職能,著力建設一流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一流教師隊伍發展生態體系、一流科技成果全鏈轉化體系、一流智慧教育服務管理體系,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能力,增強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實效。

第十四條 學校著力提升本科教育質量,大力發展研究生學歷教育。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規范開展其他繼續教育,積極開展國(境)外合作教育以及國際和港澳臺學生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面向國家戰略和區域產業發展需求,優化調整學科專業結構布局,構建以工學為主,理學、文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教育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相互支撐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十六條 學校推進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培養模式改革,健全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體系,促進產教結合、科教融合,推動多主體共建現代產業學院等協同育人平臺。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制訂和優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健全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七條 學校鼓勵師生員工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構建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突出質量和貢獻的科研評價體系。學校營造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八條 學校強化有組織創新,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建設新型智庫,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第十九條 學校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推動地方特色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以我為主”原則,積極開展與國(境)內外高水平大學和科研機構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辦學國際化水平。

第四章 內部治理結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東莞理工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校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學校黨委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事業高質量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二級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經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

學校黨委會議的議事決策范圍、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議定事項執行與監督根據《中共東莞理工學院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執行。

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及黨委委員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相關規定按程序產生。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決議,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副校長協助校長分管有關方面的工作。

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二級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規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二級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用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國(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具體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辦公會議的議事決策范圍、議事規則、議題確定、決定執行與監督根據《東莞理工學院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東莞理工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其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紀委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處理違犯黨紀的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復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學校紀委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二十八條 廣東省監察委員會駐東莞理工學院監察專員辦公室是廣東省監察委員會在學校的派駐機構,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根據授權對學校管理的監察對象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的校內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經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的組成、運行及議事規則根據其章程執行。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計劃和質量評價標準。

(二)審定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的有關學術評定標準。

(三)審議有關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和學科、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審議教學、科研以及有關的社會服務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政策與措施。

(五)審議學術機構、院(系)設置與調整方案以及專業設置、重要的教學、科研計劃方案。

(六)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七)評定教學、科研以及有關社會服務的重要成果。

(八)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重大科研項目。

(九)審定學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和二級教學科研機構(所、實驗室、中心等)學術委員會章程。

(十)對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分配使用提出咨詢意見,對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和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提出咨詢意見。

(十一)《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術委員會可就學科建設、教師聘用、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專門委員會,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二級教學機構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等基層學術組織并承擔相應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機構,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運行及議事規則根據其章程執行。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通過學位獲得者的名單,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二)根據有關規定,做出撤銷學位的決定。

(三)研究解決學位授予中的爭議。

(四)審核批準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五)審議學位授權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別(領域)的設立、調整和撤銷。

(六)審議與學校學位工作相關的規章制度。

(七)審議學校學位評定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置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是學校專業建設的指導與咨詢機構,主任委員由分管教學副校長擔任。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的組成、運行及議事規則根據其章程執行。

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職業崗位對人才的要求,審定學校中長期專業建設規劃。

(二)論證和評議學校專業設置、專業調整和專業改造。

(三)論證和評議學校重點專業建設。

(四)審議學校每年各專業招生計劃。

(五)審議學校專業認證相關事項。

二級教學機構可設立專業建設指導分委員會,專業建設指導分委員會的組成、運行及議事規則根據其章程執行。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學校教職工依法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等根據《東莞理工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規程》執行。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收入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行政主要負責人定期向該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教職工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團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 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學校為其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六條 學校成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東莞理工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團委)。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研究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學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和工會、團委等群團組織,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按照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校為其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章  二級組織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校二級組織機構由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機構、科研機構、教輔機構等機構組成。

二級組織機構的設置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報上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二級組織機構:

(一)根據學校黨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設置黨政管理機構,承擔校內黨政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服務和對外聯絡等職責。

(二)根據教學和科研發展的需要,設置教學機構、科研機構、教輔機構。

(三)根據上級要求和工作需要,設置專門委員會或領導小組等臨時性協調機構,協調和處理有關事務。

第四十一條 二級教學機構是學校組織實施辦學活動的基本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享有規定的組織辦學、人事管理、資源配置和設立研究機構等權利,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黨的建設,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工作。

(三)按照學校章程和學校規章制度及實際需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按照學??傮w發展規劃,提出該單位專業設置及年度招生計劃建議。

(五)制定教學改革目標和措施。

(六)管理該單位教職工和學生,提出對教職工和學生獎懲的意見。

(七)支配和管理學校劃撥的經費。

(八)推薦該單位教職工申報專業技術資格。

(九)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十)組建二級教學機構理事會、二級教學機構專業建設委員會,加強與社會的聯系與合作。

(十一)根據學校規定,開展績效評估和業績考核工作。

(十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二級教學機構設院長1名,院長是該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

設副院長若干名,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二級教學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學校二級教學機構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學校二級教學機構黨組織書記全面負責該單位黨建工作,副書記協助書記組織開展工作。學校二級教學機構黨組織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

第四十四 學校二級教學機構黨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校二級教學機構實行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二級教學機構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二級教學機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組織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二級教學機構黨組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其他具體事項,依據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四十六條  學校二級教學機構以下單位設立黨支部,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

教職工黨支部圍繞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等開展工作,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揮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師生員工的作用;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決策,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開展工作,對教職工職稱評定、崗位晉升、考核評價等進行政治把關。

學生黨支部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導學生刻苦學習、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第四十七條  學校其他科研機構和教輔機構參照二級教學機構的管理模式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黨政管理機構、科研機構和教輔機構等機構實行部門主要領導負責制。

第四十九條 學校校辦企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獨立運作。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制度,分類管理。

第五十一條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健全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制度,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明確職稱評審責任、標準、程序、議事規則等內容。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解聘等,具體辦法依法按照學校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第五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為人師表,敬業愛生。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五)未經學校批準,不得在校外兼職。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學校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

第五十六條 學校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救濟機制,建立校內救濟與行政救濟、法救有效接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機構,保障教職工救濟渠道暢通,依法按相關程序處理教職工申訴案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學校兼職教師、在站博士后、訪問學者、校屬獨立法人單位全日制聘員等,依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學生

第五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獲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科學研究、學術競賽、創新創業、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等,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六十二條 學校加強對學生的思想引領,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與就業創業指導、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等服務。建立學生支持體系,關懷和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保障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或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和集體進行表彰獎勵;按規定對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依法按相關程序處理學生申訴案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國際及港澳臺學生適用本章程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未納入學籍管理,接受學校非學歷繼續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以及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八章 投入與保障

第六十七條 學校辦學經費主要來源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五)經營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經費收支兩條線制度、財務預決算制度、經費使用管理制度、預決算依法公開與績效評價制度、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強化財務管理,保證資金安全。

學校預算與投資委員會是財務預算管理和投資決策行為的咨詢機構。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與外部監督有機結合的財務評價監管體系,財務管理實行法人經濟責任制度,分類指導,民主監督。學校對二級組織機構實施內部審計和第三方審計。

第七十條 學校資產由學校合法占有使用的由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的捐贈等組成。

第七十一條 學校舉辦的、投資的或者其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系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并獨立承擔其法律責任,接受學校的監管。學校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條 學校健全公共服務保障體系,加強智慧校園、綠色校園、平安校園、人文校園建設,提高師生員工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七十三條 學校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安全和諧穩定。

第九章 外部關系

第七十四條 學校設立東莞理工學院理事會(簡稱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根據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需要,設立的由辦學等相關方面代表參加,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與審議機構。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東莞理工學院理事會章程》等組建和運行。

理事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

(二)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咨詢或者參與審議。

(四)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整體方案及重要協議等,提出咨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

(五)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意見。

(七)學校規章制度規定或者學校委托的其他職能。

學校各二級教學機構建立其理事會,二級教學機構理事會的組成、運行及議事規則根據其章程執行。

第七十五條 學校成立東莞市東莞理工學院教育發展基金會(簡稱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資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友包括曾在學校注冊接受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及工作過的教職工。

廣東省東莞理工學院校友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組成的、經民政部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學校校長或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或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提議,學校黨委會議審定通過后啟動。

本章程修改須廣泛征求意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議審定、東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廣東省教育廳核準。

第七十八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的基本規范,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九條 學校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本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  本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核準后,由學校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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